為什麼選擇我們作為您的稅務代表?

請先花幾分鐘閱讀以下內容:
稅務條例Section 76 - 向納稅人的債務人(or Bankers)追討稅款 - 局長可以書面通知該第三者,規定該第三者將不超出有關的拖欠稅額或徵收稅額,繳付給香港稅務局。

稅務條例Section 77 - 向正在離開香港的人追討稅款 (有理由相信該人意圖離開香港) - 發出阻止離境指示,們阻止該人在沒有繳付該稅款或提交該保證的情況下離開香港。

稅務條例Section 80(1) - 不提交報稅表、報稅表申報不確等的罰則 - 即屬犯罪,一經定罪,可處第3級罰款 if under

稅務條例Section 80(2) - 可處第3級罰款,以及相等於少徵稅款的3倍的罰款if under Section 80(1A) (會計記錄不充分, 一經定罪,可處第6級罰款。

稅務條例Section 82 - 與欺詐等有關的罰則 - 意圖逃稅 (漏報, 虛假的陳述, 申索任何扣除開支, etc) 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,可處 (i) 相等於少徵稅款的3倍的罰款;及 (iii) 監禁6個月;及 (b) 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,可處(i) 第5級罰款;(ii) 相等於少徵稅款的3倍的罰款;及 (iii) 監禁3年。

稅務條例Section 82(A) - 某些情況下的補加稅 - (漏報, 虛假的陳述, 申索任何扣除開支, etc) - 評定補加稅,而補加稅的款額,不得超過少徵稅款的3倍。

以一個真實常見的案例。
Peter找到了一位註冊會計師先生,為他的香港公司做簿記、會計、審計和報稅。他有一大堆餐館吃飯開支給註冊會計師,註冊會計師做簿記、會計、審計,在計算稅款的時候,他扣除了Peter給的所有餐館吃飯開支。

7年後,香港稅務局要求Peter提供歷年審計財務報表中顯示的Entertainment費用的詳細。Peter保留了所有記錄。然而,香港稅務局表示,這些餐館吃飯開支不符合稅務局費用扣除要求

因此,Peter犯了第 82 條 - 申索任何扣除餐館吃飯開支。因此,Peter 被判 3 倍罰款。

香港稅務局還根據第 82(A) 條對 Peter 處以補加罰款。申索任何扣除餐館吃飯開支,以 3 倍的補加罰款。

2016年有餐館吃飯開支為港幣120,000元,少繳利得稅港幣19,800元。

2017年有餐館吃飯開支為港幣10萬元,少繳利得稅港幣16,500元。

2018年有餐館吃飯開支為港幣98,000元,少繳利得稅港幣16,170元。

2019年有餐館吃飯開支為港幣103,000元,少繳利得稅港幣16,995元。

2020年有餐館吃飯開支為港幣130,000元,少繳利得稅港幣21,450元。

2021年有餐館吃飯開支為港幣120,000元,少繳利得稅港幣19,800元。

2022年有餐館吃飯開支為港幣78,000元,少繳利得稅港幣12,870元。

7年少繳稅款總額為港幣123,585元。

Peter被控罰款3倍的罰款港幣123,585元,因此須繳納罰款港幣370,755元。

Peter根據第82(A)條被控多處罰款3倍,Peter額外罰款港幣370,755元。

因此Peter須支付港幣865,095元。
(請注意,該金額尚未申請累計利息。實際操作中,每年10%的累計利息也會計算在內。)

如果Peter從2016年開始找我們處理所有的事情,他會節省865,095元的稅收罰款,因為在審計和納稅評估期間,我們會告訴客戶餐館吃飯開支必須提供額外信息, 7年後客戶很難提供此類信息。

我們更專注於為客戶處理allowed taxable expenses,因為我們的客戶都是中小型企業,他們不知道香港稅務局允許申報哪些費用,以及在什麼條件下可以申報。

香港稅務局慣例會對一個案件進行7年的調查,因此在這種情況下客戶不可能記住費用全部詳細信息。

通過我們任命為你的審計師和稅務代表,我們將先進行審計,然後根據香港稅法提供稅務建議,以避免此類費用成為日後負擔納稅罰款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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