根據法律要求,所有業務必須保存的紀錄。 由有關交易日期起 計保留最少 7年。 必須保存足夠的紀錄,以便確定你的業務的應評稅利潤。
香港稅務局採用地域來源原則,向在香港公司經營任何行業、專業或業務所得的利潤徵稅。
根據《稅務條例》,符合下述條件的人士,均須繳納香港利得稅:
在香港經營任何行業、專業或業務;
從該行業、專業或業務獲得利潤;以及
有關利潤於香港產生或得自香港。
稅務局要求公司的報税表的各項目必須完整及妥善地填報,並應連同下列文件(合稱為 [佐證文件]。
準時提交:
法團的佐證文件, 該評税基期內經簽署證實的財務狀況表/資產負債表,根據香港或外地法律規定或其他原因
製備的核數師報告書和綜合收益表/損益表;
說明如何算出應評税利潤(或經調整的虧損)的計算表與有關附表;以及(iii) 載於〔附註及說明〕內的其他文件及資料。
根據公司法律要求,所有在香港註冊成立的公司必須每年編制財務報表,並送交審計。在香港,只有香港會計師公會(HKICPA)的註冊會計師才能審計財務報表。
法 定 審 計 - 核數師報告書
法 定 審 計 是 按 照 香 港 法 例 及 香 港 會 計 師 公 會 所 頒 布 的 核 數 准 則 進 行 。 在 審 計 過 程 中, 本 會 計 師 行 可 了 解 客 戶 的 行 業 特 性 , 企 業 的 運 作 模 式、 管 理 架 構、 潛 在 問 題 及 風 險 管 理 等, 從 而 發 現 潛 在 的 管 理 和 經 營 問 題 , 為 客 戶 提 供 專 業 的 解 決 方 案 。
會 計 師 於 審 計 報 告 中 對 客 戶 財 務 報 表 的 真 實 性 及 公 平 性 發 表 專 業 意 見 , 並 指 導 公 司 董 事 遵 照 有 關 條 例 , 履 行 其 應 盡 的 責 任 。
操 作 如 下:
1. 客 戶 提 交 會 計 文 件, 業務紀錄, 報 表 及 有 關 明 細 表 ;
2. 本 會 計 師 行(會計部同事) 進 行會計理賬並出具財務報表;
3. 本 會 計 師 行 (審計部同事進 行 法 定 審 計 及 發 出 審 計 報 告;
4. 如 客 戶 確 定 , 我 們 將 審 計 報 告 及 其 它 文 件交寄 給 你 們;
5. 你 們 安 排 戶 簽 字 後 交 回 本 行;
6. 我 們 安 排 提 交 審 計 報 告 及 其 它 報 稅 文 件 到 稅 務 局;
7. 完 成 後 寄 回 審 計 報 告 及 其 它 報 稅 文 件 給 你 們 。